一、城乡建设窗口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审批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申报材料 |
1、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 件);2、地籍、监察、规划会审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3、规划意见,相关图件(复印件);4、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 件);4、批复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原 件);5、镇政府意见(原 件);6、村民代表讨论意见(原 件);7、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原 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事项编码 |
130120223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3、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申报材料 |
1、村民宅基地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4、村乡级公示情况;5、身份证户口簿;6、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现场踏勘(两人以上),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发证。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事项编码 |
130120222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
受理条件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申报材料 |
1、土地调整协议书;2、身份证;3、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同意会议记录;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承包土地调整的报告。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调查(两人以上),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结。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
发生变更核实登记审批
事项编码 |
130719006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受理条件 |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
申报材料 |
1、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2、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3、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备案。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事项编码 |
130120221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申报材料 |
1、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决议(体现户代表签字表决情况);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3、土地承包方案;4、承包主体的身份资料;5、承包经营的报告;6、受委托人(即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7、需盖村委会公章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户代表名单。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调查核实(两人以上),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结。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事项编码 |
000111008007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报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申办时须提交);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人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4、XX乡XX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5、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6、XX乡关于XX村建设公益性墓地的批复;7、村支两委专题会议记录;8、村公益性墓地可行性研究报告;9、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水利、环保、文旅等部门的审查意见;10、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表;11、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申请书。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编码 |
000115005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受理条件 |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
申报材料 |
1、补偿到位证明或补偿票据;2、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3、地籍、监察、规划会审意见;4、规划意见、相关图件;5、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复文件;7、镇政府意见;8、村民代表讨论意见;9、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事项编码 |
131017026000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受理条件 |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3、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6、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3、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4、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6、婚姻状况证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7、房屋所有权证;8、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9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
000115010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受理条件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2、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2、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2、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5、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6、申请人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7、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8、住宅设计方案。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公示十个工作日,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发证。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二:民生保障窗口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
000115010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受理条件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2、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2、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2、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5、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6、申请人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7、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8、住宅设计方案。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公示十个工作日,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发证。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事项编码 |
130711018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
受理条件 |
自然人申请。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2、村委会证明或企业单位证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出具证明。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3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事项编码 |
000511004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受理条件 |
明确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应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
申报材料 |
1、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散居孤儿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簿;4、监护人身份证;5、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6、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7、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死亡销户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8、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综合服务站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审核,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3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临时救助
事项编码 |
000511002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2、《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受理条件 |
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所遭遇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2、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可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6、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明确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可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
申报材料 |
1、社会救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公示,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事实无人抚养儿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事项编码 |
130511012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民政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 |
受理条件 |
保障对象应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线、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病种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
申报材料 |
1、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孤儿户口本;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表;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相关证;4、 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综合服务站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审核,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3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事项编码 |
130511016001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受理条件 |
符合残疾人补贴发放条件 |
申报材料 |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3、残疾人证;4、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综合服务站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初审,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事项编码 |
130511013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受理条件 |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城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重病患者和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因病致贫患者。 |
申报材料 |
身份证;本人户口本;疾病诊断书(原件);银行卡;低收入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受理并入户调查,村民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报区民政局社保中心审批。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事项编码 |
130525004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条。 |
受理条件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2、申请报告;3、居民户口簿。 |
办理流程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报县主管部门审批。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事项编码 |
130525005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
受理条件 |
中央及省级财政对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财政直管县遭受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2、申请人申请报告;3、居民户口簿;4、照片。 |
办理流程 |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承诺时限 |
8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事项编码 |
130511016002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受理条件 |
符合残疾人补贴发放条件 |
申报材料 |
1、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4、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综合服务站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初审,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事项编码 |
130511014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
申报材料 |
1、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2、个人补贴申请表;3、户籍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
办理流程 |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
事项编码 |
130711020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已具备低保资格。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家庭财产信息调查表。 |
办理流程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核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92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事项编码 |
000511006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受理条件 |
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规定执行。 |
申报材料 |
1、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2、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事项编码 |
13201491800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受理条件 |
1、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个人及其用人单位;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3、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4、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到经办机构大厅自助机或前台窗口打印查询。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编码 |
002014001006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申报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2、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事项编码 |
002014001007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申报材料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 |
1、现场监督投诉: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310-5399047 |
办结查询 |
1、现场查询: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0310-539150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更)
事项编码 |
002014001008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受理条件 |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申报材料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9月1日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 |
和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0310-5391506 |